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煜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煜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煜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72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