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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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3號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葉錦富
葉秀文 被告 邱品誠
黃顥翔 李浩傑 邱傳銘 趙士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51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