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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