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被告 張閎舜 (原名 張宏順 )
張宏達 張家龍 張家綸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請求將被代位人即被告張閎舜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㈡被告張閎舜於前項所得分配之價金,在新臺幣(下同)57萬3179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4%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之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上開聲明㈠部分,原告主張代位被告張閎舜訴請就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張閎舜之應繼分即4分之1計算,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38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另聲明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萬3179元,且與聲明㈠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自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上開2項請求,合併計算後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04萬7051元(計算式:147萬3872元+57萬3179元=204萬7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280元後,尚應補繳1萬5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一: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面積3503.10㎡×公同共有1200/3497=5,649,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桃園市龍潭區農會活期存款:168,422元
三、桃園龍潭郵局活期存款:77,226元
四、以上合計5,895,486元×張閎舜之應繼分1/4=1,473,8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