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5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5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5563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狀之發票日與票上所載不符,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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