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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