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11日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5年2月9日以94年度交訴字第
13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60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