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崑土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崑土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崑土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3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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