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諭知各如附表編號所載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各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及原判決所宣告之標準,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