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同年月十四日止,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五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四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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