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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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一七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三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乙份附卷足據,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