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五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包(內含有海洛因殘渣)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0六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包(內含有海洛因殘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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