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以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一五號、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殘餘刑期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年六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三七七七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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