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罪,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三七七八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十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