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6號聲請人 吳金翠 相對人 曾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2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系爭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雲林縣○○鄉○○村○鄰○○街○號,是依首開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本院為管轄法院無誤。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2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1月28日│107年1月28日│信字第三號CH69452│││1│││││8││├─┼───────────┼───────────┼───────────┼───────────┼────────────┼──┤│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2月28日│107年2月28日│信字第四號CH69452│││2│││││9││├─┼───────────┼───────────┼───────────┼───────────┼────────────┼──┤│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信字第五號CH69453│││3│││││0││├─┼───────────┼───────────┼───────────┼───────────┼────────────┼──┤│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4月28日│107年4月28日│信字第六號CH69453│││4│││││1││├─┼───────────┼───────────┼───────────┼───────────┼────────────┼──┤│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5月28日│107年5月28日│信字第七號CH69453│││5│││││2││├─┼───────────┼───────────┼───────────┼───────────┼────────────┼──┤│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信字第八號CH69453│││6│││││3││├─┼───────────┼───────────┼───────────┼───────────┼────────────┼──┤│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7月28日│107年7月28日│信字第九號CH69453│││7│││││4││├─┼───────────┼───────────┼───────────┼───────────┼────────────┼──┤│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信字第十號CH69453│││8│││││5││├─┼───────────┼───────────┼───────────┼───────────┼────────────┼──┤│00│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信字第十一號CH6945│││9│││││36││├─┼───────────┼───────────┼───────────┼───────────┼────────────┼──┤│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10月28日│107年10月28日│信字第十二號CH6945│││0│││││37││├─┼───────────┼───────────┼───────────┼───────────┼────────────┼──┤│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信字第十三號CH6945│││1│││││38││├─┼───────────┼───────────┼───────────┼───────────┼────────────┼──┤│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信字第十四號CH6945│││2│││││39││├─┼───────────┼───────────┼───────────┼───────────┼────────────┼──┤│01│106年6月14日│18,000元│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信字第十五號CH6945│││3│││││40││├─┼───────────┼───────────┼───────────┼───────────┼────────────┼──┤│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2月28日│108年2月28日│信字第十六號CH6945│││4│││││41││├─┼───────────┼───────────┼───────────┼───────────┼────────────┼──┤│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信字第十七號CH6945│││5│││││42││├─┼───────────┼───────────┼───────────┼───────────┼────────────┼──┤│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4月28日│108年4月28日│信字第十八號CH6945│││6│││││43││├─┼───────────┼───────────┼───────────┼───────────┼────────────┼──┤│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信字第十九號CH6945│││7│││││44││├─┼───────────┼───────────┼───────────┼───────────┼────────────┼──┤│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信字第二十號CH6945│││8│││││45││├─┼───────────┼───────────┼───────────┼───────────┼────────────┼──┤│01│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7月28日│108年7月28日│信字第二十一號CH694│││9│││││546││├─┼───────────┼───────────┼───────────┼───────────┼────────────┼──┤│02│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信字第二十二號CH694│││0│││││547││├─┼───────────┼───────────┼───────────┼───────────┼────────────┼──┤│02│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28日│信字第二十三號CH694│││1│││││548││├─┼───────────┼───────────┼───────────┼───────────┼────────────┼──┤│02│106年10月14日│18,000元│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信字第二十四號CH694│││2│││││549││├─┼───────────┼───────────┼───────────┼───────────┼────────────┼──┤│02│106年10月14日│350,000元│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信字第二十五號CH694│││3│││││55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