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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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宏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謝明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詐欺等罪共1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附表:受刑人謝明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日│101年8月3日│101年8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667、│偵字第20667、│偵字第20667、│││27506等│27506等│27506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編號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05執更│││3279,已執畢)││││└────────┴──────────────────────────┘┌────────┬────────┬────────┬────────┐│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7日│101年8月20日至│101年8月7日││││同年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667、│偵字第20667、│偵字第20667、│││27506等│27506等│27506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編號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05執更│││3279,已執畢)││││└────────┴──────────────────────────┘┌────────┬────────┬────────┬────────┐│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9日│10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667、│偵字第20667、│偵字第20667、│││27506等│27506等│27506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編號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05執更│││3279,已執畢)││││└────────┴──────────────────────────┘┌────────┬────────┬────────┬────────┐│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6日至│││││同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449、│││││1504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2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4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