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 黃祐成 (即黃 楊淑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00│├──┼────────────┼────────┼──┼─────┤│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60│├──┼────────────┼────────┼──┼─────┤│00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01│├──┼────────────┼────────┼──┼─────┤│00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92│├──┼────────────┼────────┼──┼─────┤│00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87│├──┼────────────┼────────┼──┼─────┤│00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205│├──┼────────────┼────────┼──┼─────┤│000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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