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益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益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第8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該案所扣得毒品7包、電子磅秤3台,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益生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4
1號就施用毒品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4071號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無罪判決,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與施用毒品案情無關,又無法證明為供被告販賣毒品犯行之用,均未併予宣告沒收,然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2月25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至221、0000-000至234及0000-000至262)共10份可佐,足認扣案物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又該殘留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電子磅秤3台,衡情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512│││(含包裝袋)│0.096公克、驗後│-231號(檢驗出第二││││淨重0.09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512│││(含包裝袋)│0.18公克、驗後淨│-232號(檢驗出第二││││重0.17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512│││(含包裝袋)│0.27公克、驗後淨│-233號(檢驗出第二││││重0.26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512│││(含包裝袋)│0.22公克、驗後淨│-234號(檢驗出第二││││重0.21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512│││(含包裝袋)│10.89公克、驗後│-260號(檢驗出第二││││淨重10.88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512│││(含包裝袋)│17.84公克、驗後│-261號(檢驗出第二││││淨重17.83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512│││(含包裝袋)│17.56公克、驗後│-262號(檢驗出第二││││淨重17.55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8│電子磅秤│1台(面板不完整│檢驗報告編號:9512││││)│-221號(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9│電子磅秤│1台(SOLO字樣)│檢驗報告編號:9512│││││-220號(檢驗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0│電子磅秤│1台(中型)│檢驗報告編號:9512│││││-230號(檢驗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