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靜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靜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靜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葉靜如因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三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OO年執制字第三O二一號、一OO年執助字第七八六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O一年一月二十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一O一年一月二十日附表(受刑人葉靜如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九九│同左││案├───┼─────────────┼─────────────┤│年│字│偵│同左││號├───┼─────────────┼─────────────┤│度│號│八八五三│同左│├───┼───┼─────────────┼─────────────┤││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最││年│一OO│同左│││案├─┼─────────────┼─────────────┤│後││字│訴│同左│││號├─┼─────────────┼─────────────┤│事││號│一八、二二九│同左││├─┼─┼─────────────┼─────────────┤│實│判│年│一OO│同左│││決├─┼─────────────┼─────────────┤│審│日│月│八│同左│││期├─┼─────────────┼─────────────┤│││日│二十六│同左│├───┼─┴─┼─────────────┼─────────────┤││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年│一OO│同左││確│案├─┼─────────────┼─────────────┤│││字│訴│同左││定│號├─┼─────────────┼─────────────┤│││號│一八、二二九│同左││日├─┼─┼─────────────┼─────────────┤││確│年│一OO│同左││期│定├─┼─────────────┼─────────────┤││日│月│十│同左│││期├─┼─────────────┼─────────────┤│││日│三│同左│├───┴─┴─┼─────────────┼─────────────┤│備註│本罪為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罪為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4所示販│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賣第二級毒品罪││├─────────────┴─────────────┤││上開編號一、二及後述編號三、四所示共四罪,前經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確定。│└───────┴───────────────────────────┘┌───────┬─────────────┬─────────────┐│編號│三│四│├───────┼─────────────┼─────────────┤│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九九│同左││案├───┼─────────────┼─────────────┤│年│字│偵│同左││號├───┼─────────────┼─────────────┤│度│號│八八五三│同左│├───┼───┼─────────────┼─────────────┤││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最││年│一OO│同左│││案├─┼─────────────┼─────────────┤│後││字│訴│同左│││號├─┼─────────────┼─────────────┤│事││號│一八、二二九│同左││├─┼─┼─────────────┼─────────────┤│實│判│年│一OO│同左│││決├─┼─────────────┼─────────────┤│審│日│月│八│同左│││期├─┼─────────────┼─────────────┤│││日│二十六│同左│├───┼─┴─┼─────────────┼─────────────┤││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年│一OO│同左││確│案├─┼─────────────┼─────────────┤│││字│訴│同左││定│號├─┼─────────────┼─────────────┤│││號│一八、二二九│同左││日├─┼─┼─────────────┼─────────────┤││確│年│一OO│同左││期│定├─┼─────────────┼─────────────┤││日│月│十│同左│││期├─┼─────────────┼─────────────┤│││日│三│同左│├───┴─┴─┼─────────────┼─────────────┤│備註│本罪為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罪為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2所示販│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賣第二級毒品罪││├─────────────┴─────────────┤││上開編號三、四及前揭編號三、四所示共四罪,前經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確定。│└───────┴───────────────────────────┘┌───────┬─────────────┬─────────────┐│編號│五│本欄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一OO年七月三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一OO│││案├───┼─────────────┤││年│字│毒偵│││號├───┼─────────────┤││度│號│四七五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一OO││││案├─┼─────────────┤││後││字│簡││││號├─┼─────────────┤││事││號│六一四九│││├─┼─┼─────────────┤││實│判│年│一OO││││決├─┼─────────────┤││審│日│月│九││││期├─┼─────────────┤││││日│五││├───┼─┴─┼─────────────┤│││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一OO│││確│案├─┼─────────────┤││││字│簡│││定│號├─┼─────────────┤││││號│六一四九│││日├─┼─┼─────────────┤│││確│年│一OO│││期│定├─┼─────────────┤│││日│月│十││││期├─┼─────────────┤││││日│七││├───┴─┴─┼─────────────┴─────────────┤│備註│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