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債權人 柯麗華 債務人 柯光正 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光正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柯光正之繼承系統表,及其除戶戶騰。
二、債務人柯光正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向被繼承人柯光正生前最後住居所所在地所轄法院查詢柯光正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檢附查詢結果到院,如無拋棄繼承,應更正請求事項為於繼承範圍內之財產。
四、具狀陳明請求給付之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送達處所。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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