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3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灯儀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曾文潭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