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30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10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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