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第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匡 偉
書記官 戴伯勳
通 譯 王家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之原告為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期均為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票載金額均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本票貳紙,被告之票據權
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如主文所示之本票2紙,然因原
告清償完畢,但被告並未將上開本票返還予原告,為免日後
第三人持上本票主張權利,爰訴請確認被告之上開本票權利
不存在等語。
二、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緝書及起訴書各1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屬實在
,是原告前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