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秀華
陳秀冠 陳秀美 陳黃金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 洪振宗
陳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原告及被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鈺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