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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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0號抗告人即被告 徐冬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李王富貴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6日108年度補字第59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