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陳明晋
被 告 王靖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