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洪桂珠 (即被繼承人 洪榮東 之繼承人)相對人 洪滿珠 (即被繼承人洪榮東之繼承人)相對人 洪寶琴 (即被繼承人洪榮東之繼承人)相對人 洪滿霞 (即被繼承人洪榮東之繼承人)相對人 洪寶玉 (即被繼承人洪榮東之繼承人)相對人 洪敏慧 (即被繼承人洪榮東之繼承人)相對人 洪榮忠 (即被繼承人洪榮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榮東於民國87年8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洪榮東於民國89年12月23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辦畢繼承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洪榮東對聲請人負債987,45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73號裁定准予限定繼承函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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