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 徐鳳香 訴訟代理人 曾漢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號││││台幣)│││││││││││├─┼─────────┼─────────┼───────┼──────┼──────┼──┤│1│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101年3月31日│15,300元│DD0000000││││司 黃徐鳳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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