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67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鳯

邱至弘

被告 周家聲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送達因有疑義,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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