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6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鳯
被告 周家聲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送達因有疑義,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