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945號
原告 王柏淞
被告 郭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元,原告負擔新臺幣880元。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義忠居住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為原告隔壁鄰居,因被告有長期於深夜製造噪音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地72條第3款之「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行為,並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被告不服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南秩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因被告於半夜、長期、多次打擾原告之睡眠及影響原告精神狀況,為維護原告自身之權益,依據民法第184條之規定侵權行為及第18條人格權(居住權)之規定,主張身體徤康及居住權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並排除侵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到院,惟到庭後以:原告所述之噪音並非其所製造,且原告應自證其有受到損害方得求償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南秩聲字第1號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卷宗到院,依該卷內資料以足認定被告確於110年1月15日2時26分及同年月17日0時38分、1時8分、20分、2時53分,暨同年月20日23時19分等深夜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住處內,大聲播放音樂或設定鬧鐘聲響持續22分51秒,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地72條第3款之「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以110年3月18日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2,000元,被告不服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0年度南秩聲字第1號裁定聲明異議駁回等事實,有上開卷宗內容可稽。是以,原告於上述時間內,有夜間多次以播放音樂或設定鬧鐘之行為,此部分事實堪已認定。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明文。經查被告於上述之深夜時段,多次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影響原告生活作息以及並打擾原告休息睡眠,經核已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㈢次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之過程、所造成之影響及原告痛苦之程度、兩造身分、年齡、職業,以及所得收入及財產內容等情,此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憑,是依上開證據綜合判斷,認為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應以於12,000元之範圍內,核屬適當,逾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0日(本院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爰斟酌兩造勝敗之情形,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