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號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九十二萬五千二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一百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金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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