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瑞郎
許瑞華 許寶珠 許秀霞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瑞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凱程許凱壹許蕭景妹 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萬7,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54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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