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0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職務評定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 吳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