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03
9、21270、21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竊盜,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鑰匙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而執行完畢出監。竟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竊盜、搶奪犯行:
㈠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巷○○號前,以自備之機車鑰匙插入壬○○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壬○○遭竊機車)電門內,並發動該機車騎走而竊取入己。並於同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騎乘該機車,在臺北市○○○路○段○○○巷內,趁行經該處之己○○不備之際,以飛車行搶之方式徒手搶奪己○○之銀色手提包一只(內有己○○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八百元,SONY牌T7數位相機一臺,國際牌行動電話一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一枚】、國民身分證、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VISA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JCB信用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金融卡各一張,郵局存摺一本)。
㈡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
○○路○○○巷○弄口,以前揭手法竊取辛○○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辛○○遭竊機車)入己。
㈢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
○○街○○巷○號,以同一手法竊取戊○○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戊○○遭竊機車)入己。得手後,旋騎乘該機車,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內,趁行經該處之丁○○不備之際,以飛車行搶之方式徒手搶奪丁○○之土黃色皮包一只(內有丁○○所有之現金一千元,健保卡、悠遊卡各一張)。且再騎乘戊○○遭竊機車至臺北市○○路○○○號前人行道,趁行經該處之庚○○不備之際,以飛車行搶之方式徒手搶奪庚○○之銀灰色皮包一只(內有庚○○所有黑色皮夾一個,現金一萬二千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車駕照、郵局提款卡、台新銀行提款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各一張、行動電話一支【含不詳門號SIM卡一枚】、鑰匙一串)。
㈣甲○○搶奪庚○○財物得手後,欲逃離現場時,為警當場逮
捕,並起出前述庚○○遭搶財物、戊○○遭竊機車,及扣得甲○○竊取前揭三部機車所用之鑰匙一支,嗣又尋獲辛○○、壬○○遭竊機車,及己○○遭竊之銀色手提包、國民身分證、中國信託JCB信用卡、台新銀行VISA信用卡、郵局金融卡、郵局存摺、國際牌行動電話一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一枚)。
二、案經壬○○、己○○、辛○○、戊○○、丁○○、庚○○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被告甲○○辯稱伊在警詢時承認搶奪證人曾 邱美妹 、 羅光孏 、 劉毓英 (下均逕稱其名)財物的自白,均非出於任意性,並具體陳稱:伊搶奪證人庚○○(下逕稱其名)而被當場逮捕後,被帶進旁邊的派出所內(按,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下逕稱博愛路派出所),不久後,包括大安分局、中正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等很多單位的警察陸續到場,並且還有被稱為是分局長、隊長的長官來問話,其中不知名的偵查隊長,還有負責製作筆錄的警員,說要伊跟他們配合,就轄區發生的未破搶案認罪,如果伊不配合,伊會很累(嗣經訊問相關證人後,被告表示,此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佐丙○○所述),要修理伊,伊在中正一分局的一間很大辦公室內,有一位警員的長官(嗣經訊問相關證人後,被告表示,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查隊隊長乙○○)向伊說他們之前有抓到一個搶奪犯 王浩 ( 音同 ),因為不跟他們配合,所以被提報流氓,因此伊就在警局內承認,但是伊到地檢署(按,指經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內勤檢察官訊問時)伊就沒有承認,並向檢察官說於警詢中遭不正詢問。伊有作的伊都會認罪,但沒有作的伊不認罪等語。
二、經查,證人即被告接受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至同月二十九日零時三十分、同月二十九日上午六時四十二分至該日上午七時五十六分警詢時之記錄人刑事小隊長張 漢林 (下逕稱其名)證稱:「(問:有關被告涉嫌搶奪劉毓英、 曾邱美妹 、己○○的案件筆錄是你負責製作?)答:是。」、「(問:上開筆錄製作的地點?)答:中正一分局偵查隊的辦公室。」、「...我們是先以口頭問被告在中正區有哪些搶案,看被告有沒有印象,我們再從被告說的部分去核對我們已有的搶案資料給被告看,在這過程中,被告主動說如果轄區有搶案需要他配合,他可以協助認,但我告知被告這是不可以的。」、「(問:你在博愛所時,有看到員警對被告有毆打或是威嚇的情形?)答:沒有。」、「(問:你將被告帶回一分局偵查隊的時候,分局的長官如分局長、副分局長、偵查隊有到辦公室詢問被告?)答:有,分局長、隊長都有,但都是要被告把毒品戒掉,不要再犯案。」、「(問:在一分局偵查隊有長官或是你的同仁對被告有毆打或是威嚇情事?)答:沒有。」、「(問:在【為警詢】詢問前有無進行所謂『案情溝通』?)答:有。」、「(問:溝通內容為何?)答:與被告說如果確實有在我們轄區犯案,地點不記得,我們可以提供。」、「(問:前述你製作的被告警詢筆錄,被告之陳述是否均出於任意性?)答:都是被告自己說的話。」(本院卷第四四頁背面至四七頁參照)。證人即被告接受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八時三十八分至同日下午九時十分警詢時之詢問偵查佐丙○○(下逕稱其名)證稱:「(問:你是否曾於製作上開警詢筆錄前、中、後向被告陳述『如果你不認,送到偵查隊會很累』?)答:沒有。」(本院卷第六二頁參照)。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查隊隊長乙○○(下逕稱其名)證稱:
「(問:你是否有接觸該案件之嫌疑人即在庭被告?)答:有,有兩度,第一次在博愛路派出所,當天發生這個案子,被害人是一個重要人士,我馬上趕到派出所,時間是九月二十八日沒錯,是下午時間,我到現場時,我跟被告、現場員警、被害人瞭解案發經過,我就有指示派出所員警製作筆錄重點,我跟被告接觸是叫他要配合,因為我知道他是毒品戒治人口,因為被告到場後,雖然對這件有承認,對案發詳細情形,後來他辯稱,他說這個路口沒有來過所以詳細內容闡釋不清,我請他筆錄要講詳細一點,之後就由派出所警員做初訊筆錄,我先回隊上。第二次被告經過派出所初詢送到隊上後...,我有請我們接案的小隊,把他帶到我辦公室,我針對派出所所問的初詢筆錄,問他所說的是否事實,再問他還有沒有犯其他案件,請他配合,並有解釋一些法律問題給他聽,就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有刑法犯後態度的問題,對於有利、不利於他的解釋,另外跟他說,不是他做的,希望他不要亂認。」、「刑法裡面的犯後態度,我有解釋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給他聽,希望被告儘量配合,不過也跟他說,該是他做的才承認,不是他做的不要承認,我們不要他亂認。」、「(問:據被告指稱你曾經向他提『之前有抓到一個搶奪犯王浩(音同),因為王浩不配合,所以被提報流氓』,是否如此?)答:並不是他所說的這個,我那時只有解釋檢肅流氓條例給他聽,我說搶奪案若是惡性重大,可以構成檢肅流氓條例,我那時說的是犯後態度,還有一些情形,可以減輕,沒有說要提報他流氓。」、「(問:有無提到王浩?)答:有提到。」、「(問:為何具體提到王浩?)答:這是被告問我說為什麼搶奪案會構成檢肅流氓條例,我解釋給他聽,並舉例說明:王浩是一個瘖啞人士,他當初所犯的搶奪案,屬於惡性重大,所以被提報流氓,但是王浩也不是不承認。」(本院卷第六三頁背面至六四頁參照)。
三、次查,雖上開 張漢林 、丙○○、乙○○均結證表示並無不當取供情事,然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當庭勘驗張漢林提出之偵查錄影帶,發現被告與承辦警員間,有下列對話及互動(該錄影帶詳細譯文如附件所示):㈠「(經在場警員稱係分局長者)稱:你如果不說我叫幾個來問,叫幾個警官來給你想辦法,給你電。(在場之姓名年籍不詳警員)接續稱:知道了喔,不是在跟你開玩笑的。」㈡「(在場之姓名年籍不詳警員)稱:你不老實講等一下你就知道。」㈢「(自稱刑事組長者)稱: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刑事組長,我今天答應你的,我說的到就做得到。那你快一點,自己回想一下,七月十六日到現在九月二十九日,二個半月,你不可能只做這三件,你做這三件要怎麼生活?」㈣「(被告)稱:我真的沒有。(自稱刑事組長者)接續稱:怎麼可能,我們調光碟來就很像。你不要讓我生氣,我不幫你忙喔。」㈤「(自稱刑事組長者)稱:我今天從分局來到這,你跟我說的和我裡面兄弟說的都完全一模一樣,我今天來這裡不就漏氣了,你的意思是在給我漏氣?我來的意思刑事組長也沒有比較會問,問出來也都一樣,那你去到我那邊時我要怎麼幫你忙?(被告)接續稱:組長,我有做的我就敢承認。(自稱刑事組長者)接續稱:我來到這裡,你多少要跟我配合一下。(被告)接續稱:有啊。(自稱刑事組長者)接續稱:是啊,所以講啊。(被告)接續稱:我汀洲路和板橋這兩件我已經講出來了。(自稱刑事組長者)接續稱:那你剛才就已經跟他們講了,什麼。(被告)稱:剛才沒有啦。(自稱刑事組長者)接續稱:什麼,你隨便跟我說說。剛剛我還沒來他們就再說,你剛剛,我還沒來就說了,不要錄了不要錄了不要錄了,真的沒有配合不要給他錄,如果真的不配合,要叫我要給他怎樣喔,你就不要怪我。來到我們刑事組你就知道了。還是要自己配合一點,不要討皮肉痛。」(本院卷第九三至一○○頁參照)。此一客觀證據與張漢林、丙○○、乙○○所證內容有明顯差異,足見張漢林、丙○○、乙○○所言殊有避就,委實難採。且查,乙○○與被告在乙○○辦公室內另外之具體對談內容,雖無錄音、錄影紀錄可資還原,但乙○○亦不否認曾向被告提起王浩遭提報流氓等情,可知被告所辯並非全然虛構。無論乙○○等相關承辦警員為前開言行時動機如何,其偵查作為已具瑕疵,且客觀上,均足以構成被告強大之心理壓力,該當不正詢問,檢察官又未能證明被告於遭受該等心理壓力後所為陳述仍係出於任意性,自應認為被告於警詢中承認搶奪曾邱美妹、羅光孏、劉毓英財物的自白,均非出於任意性,無證據能力。至於前述人員偵查時、與在本院作證時之不當言行,是否有責,宜由權責機關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二、被告對於公訴人提出之其他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前開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七六一號卷第一○至第一二頁、第一四、一五頁、同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九號卷第一二四至一二五頁參照)、己○○(前開第二○○三九號卷第三七至第四○頁參照)、辛○○(前開二一七六一號卷第一六至一七頁、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一二四至一二五頁參照)、戊○○(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三一至三二、第一一二至一一三頁參照)、丁○○(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二九至三○頁參照)、庚○○(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二五至二八頁參照)證述遭竊、遭搶之情節相符,且有臺北市○○區○○路○○○號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一分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搶奪庚○○部分,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五六至五七頁參照)、臺北市○○區○○○路○段○○○巷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分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搶奪己○○部分,前開二一七六一號卷第一九頁參照)在卷可稽,且己○○遭搶奪之部分經民眾拾獲之財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送鑑定後,與被告甲○○檔存之指紋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刑紋字第○九六○一四九一四六號鑑驗書附卷可參(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二一頁參照),復有庚○○、戊○○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在卷可憑(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五一、五二頁參照。辛○○、壬○○遭竊機車,己○○遭竊之銀色手提包、國民身分證、中國信託JCB信用卡、台新銀行VISA信用卡、郵局金融卡、郵局存摺、國際牌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亦分別由辛○○、壬○○、己○○領回,此經辛○○、壬○○、己○○證述綦詳,僅偵查卷內未附贓物認領單據,前述第二一七六一號卷第一四至一八頁、第二○○三九號卷第三七頁、第四○頁、第一二五頁參照),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明確,應予論處。
二、第查被告搶奪庚○○之犯行,雖甫得手旋被當場逮捕,但因庚○○之財物業已入被告實力掌控之中,被告此一搶奪犯行仍屬既遂。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三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三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述刑之執行紀錄,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六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被告前述三次竊盜、三次搶奪案件,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甫獲減刑恩典出獄,竟不思改過自新,戮力報答社會,竟冀圖不法所有,多次竊盜及以暴力方式搶奪婦女財物,此一作為,造成治安嚴重影響,雖對犯行坦承不諱,但其所為情節重大、素行又欠佳,茲斟酌上情及竊盜、搶奪之財物內容與其他一切情事,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扣案鑰匙一把,為被告犯前述三竊盜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此據被告供明,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末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檢察官雖論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本案竊盜部分所定應執行刑係超過一年,附此敘明)。惟查被告除本案犯行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竊盜犯行非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竊盜習慣。復參酌被告陳稱所犯另案之刑期已很長,加上本案預期被判不輕,在獄中會關很久,可以改掉壞習慣了等語,本院審酌一切情事,認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堪懲治、教化,無需另以強制工作此一保安處分補充,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搶奪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財物。因認被告另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三罪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檢察官認被告有本段上開犯行,主要係以:1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2羅光孏、曾邱美妹、劉毓英指訴遭搶。3臺北市○○區○○路二段九一巷一二號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五十六分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劉毓英遭搶部分,前開二○○三九號卷第六一至六二頁參照)、臺北市○○區○○○街○○號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七時三十三分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羅光蘭遭搶部分,前開二一二七○號卷第一五頁參照)附卷可稽等資為論據。
叁、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本段犯行,辯稱,係遭警
方不當取供、被迫承認等語。經查,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而羅光孏、曾邱美妹、劉毓英亦均陳稱並未清楚看到犯人模樣(前開二一二七○號卷第三八頁、前開二○○三九號卷第三四頁、第三六頁、第二四頁參照)。至於上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中所示嫌犯體型、身材、樣貌,亦不能確認與被告相符。是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按前述說明,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證據。
肆、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本段搶奪犯罪。此外,於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智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姚念慈
法官林柏泓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所得財物│││││││├──┼─────┼─────┼─────────┼──────┤│1.│九十六年九│臺北市中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一千六百元、│││月十三○○○區○○○路│,自後方駛近行經該│悠遊卡一張、│││午五時三十│一段一四○│處之曾邱美妹,趁其│鑰匙一把。│││分許│巷一○弄八│疏於防備之際,徒手│││││號前│搶奪曾邱美妹之藍色││││││側背包一個。││├──┼─────┼─────┼─────────┼──────┤│2.│九十六年九│臺北市中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現金三千元、│││月十三○○○區○○路二│,見劉毓英獨自一人│身分證、健保│││午五時五十│段九一巷一│步行,即趁其不備之│卡、悠遊卡、│││六分許│二號前│際,自劉毓英右側徒│土地銀行及中│││││手搶奪其手提皮包後│國信託信用卡│││││,騎車逃逸。│、合作金庫、││││││郵局金融卡各││││││一張、行動電││││││話一支、金項││││││鍊二條、金手││││││鍊二條、金戒││││││子三個。│├──┼─────┼─────┼─────────┼──────┤│3.│九十六年九│臺北市中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現金七百元、│││月二十○○○區○○○街│,見羅光孏獨自一人│行動電話一支│││晚間七時四│三三號前│步行,即趁其不備之│、白K金項鍊│││十分許││際,搶奪其手提皮包│三條、耳環五│││││,得手後騎車逃逸。│付、墜子七個││││││、身分證,中││││││國信託、臺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信用卡││││││各一張。│└──┴─────┴─────┴─────────┴──────┘附件:
警詢現場在場人人數不一,除被告外,尚有自稱刑事組長及由其他警員稱呼為分局長者,及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警察人員。以下發問者如無從辨識,即不分人別逕稱呼員警,若能辨識為自稱刑事組長或由其他警員稱呼為分局長者,即予明確記載。對話內容無法辨識者,紀錄為「...」員警問:那個檢察官說他等一下會來,他晚一點才會到喔。
員警問:沒關係那我先幫他打起來,那來給他簽一簽讓他走,那
要用哪一臺打?員警問:這兩臺都可以。
員警問:那個檢座我認識。
員警問:他說不要說啦,很丟臉,怕被知道。
員警問:分局長來了。
員警問:分局長,他說他待會晚一點才會到。
分局長問:沒關係。
員警問:叫我們先做。
分局長問:沒關係,那時間地點呢?...
分局長問:你那個中正區搶幾件?被告答:搶幾件?員警問:就是我們這個地方啦搶幾件。
分局長問:不是,是中正二。
員警問:中正二,中正二。
被告答:在哪裡?員警問:在汀洲路。
員警問:在永和陸橋那。
分局長問:都是都是都對,這樣就對,永和路下來就都是中正二。
員警問:他有毒品前科。
員警問:他這次要怎麼處理?分局長問:什麼?員警問:他這次要怎麼處理?分局長問:我跟你說你幫他調。...
員警問:叫張漢林。
分局長問:你拜託那個。...
分局長問:那個中正二來。
員警問:等一下板橋有一件。
員警問:張漢林喔分局長問:不是,是那個小隊長...
員警問:中正二的嗎。
分局長問:他原來是中正二的...
員警問:張漢林。
分局長問:不是張漢林,張漢林是中正二?員警問:張漢林。
分局長問:還是找張漢林去調也可以,找中正二被搶的。
分局長:中正路這幾天最起碼被搶五六件。
員警問:嗯,是不是?被告答:我沒有這麼厲害。
員警問:你都不老實喔。
分局長問:你住永和,永和哪裡?被告答:安和路啊。
分局長問:什麼?被告答:安樂路啊。
分局長問:安樂路,那一定是啊。
員警問:還不承認。
分局長問:安樂路。
員警問:你剛剛還說要好好配合。
分局長問:安樂路可以走永和橋下來,可以走中正橋下來對不對。
員警問:我們去調監視器喔,如果是你就。
員警問:七月出來到現在可以了啦。
分局長問:他們家沒有去搜嗎?員警問:有,等一下,我們會一起去他家看一下。
分局長問:你說他都在什麼路口搶?員警問:就在我們旁邊,彰化銀行那裡。
分局長問:喔,彰化銀行那。
員警問:他是逆向進來, 彰銀 然後博愛路逆向。
分局長問:他搶到什麼東西?員警問:搶檢座的皮包?分局長問:這是他的嗎?員警問:這是他的。
分局長問:那檢座的皮包有搶到嗎?員警問:他拿去了,他說他去辦事情等一下才會來,他說他怕被人家知道。
分局長問:這等一下。...
員警問:他剛剛有打電話來。
分局長問:這先幫他做好,等一下,等一下,他一來就可以給他簽名。
員警問:是。
分局長問:時間,何時到派出所,因為皮包被搶,時間地點,什
麼什麼時間犯下什麼案件,他是用走路還是騎腳踏車?員警問:是。
員警問:走路的。
分局長問:不是,庚○○是用走的嗎?員警答:走路的。我還沒有問到他本人,他只有打電話來。
分局長問:我跟你說你如果不配合的話,這件會有事,這件會有事。
員警問:板橋的部分有相片,有監視器。
分局長問:哪裡?員警問:板橋。
分局長問:板橋,有拍到是不是?中正二也很多啦,我跟你說我
以前,十多年前在永和作分局長,永和搶的都搶中正
一、中正二,我跟你說我抓到的都搶到那一邊,有的都搶到萬華去,有地緣關係,你還說沒有,搶到檢察官會有事情啦,我跟你說。...
員警問:...你看像我們同事,這位同事有受傷。
分局長問:誰。
員警問:...褲子都破掉受傷。
員警問:擦傷。
分局長問:這樣喔。...
員警問:應該的應該的。
分局長問:幾個去抓的?員警問:兩個。...
分局長問:這樣先給他們獎勵,先給他們獎勵。
員警問:是。
分局長問:我跟你說,你自己說,幾件你自己說。
員警問:他對你很客氣啊,看警座你就知道。
分局長問:不然你搶幾件?被告答:中正區五六件,那個我沒有辦法搶這麼多。
被告答:我有印象的我會說。
分局長問:幾件?被告答:...
分局長問:不止、不止、兩件,我看是五六件吧,兩件。 張為林 (音譯),你去找三號(音譯)。
員警問:現在在我們警備隊嗎?分局長問:警備隊。三號你不認識喔,我叫三號(音譯)來問。
分局長問:你如果不說我叫幾個來問,叫幾個警官來給你想辦法,給你電。
員警問:知道了喔,不是在跟你開玩笑的。
分局長問:我三十幾歲就在警界,...
分局長問:這個檢察官,我在做分局長時就認識,...
員警問:我還沒有看到他。
分局長問:他住○○○區○○路那邊。他跟 顏期進 (音譯)很好。
員警問:這樣喔。
分局長問:你打三四四○找隊長一下。
員警問:偵查隊隊長。
員警問:不是。
員警問:警備隊隊長。
分局長問:中正二幾件?被告答:我不知道是哪些。
分局長問:我就調資料來啊。
被告答:...。
分局長問:剛剛兩件現在剩一件。幾件啦?員警問:你剛剛說兩件,你現在,兩三件,現在變一件?分局長問:剛剛說五六件。
分局長問:你跑不了啦,我監視器調就知道。
員警問:你真的有住在這裡嗎?被告答:對。
員警問:你不要去,不是你的東西,你不要隨便到我去你家走一走,結果你沒有住你家。
被告答:我們家人都在。
員警問:你們家人都在喔,等一下帶你去你家看一下。...
員警問:藥有在裡面嗎?被告答:(搖頭)沒有。
被告答:...
員警問:等一下驗尿就知道了,先喝水等一下驗尿。你現在都怎麼用?...
被告答:沒有,我現在都沒有吃哪個。我跟我媽拿。
員警問:什麼,跟你媽媽拿錢?騙三歲小孩。
員警問:你是不是在我們派出所旁邊那一條巷子?旁邊而已,是
不是?被告答:在人行道上面。
員警問:什麼?在人行道上面,旁邊而已吧對不對?員警問:剛剛板橋那邊是搶兩件。
員警問:跟你說喔,都有照到喔,你這樣還不說。
員警問:旁邊就是這個色和紅色。
員警問:拜託你。
員警問:等一下拿相片來。
員警問:等一下相片來你如果再你就...
被告答:我汀洲路有搶一件。
員警問:還有呢?被告答:板橋那有一件,時間、時間我不記得。
員警問:幾天前,汀洲路是幾天前?被告答:一星期。
員警問:一星期,那一個星期前?被告答:...
員警問:之前都沒有嗎?...
員警問:你之前的機車都丟到哪裡去?被告答:都隨便丟。
員警問:丟到哪裡?被告答:什麼?員警問:丟到哪裡?你騎的機車都不一樣。...你都丟到哪裡去。
被告答:板橋那裡。
員警問:板橋路哪邊?被告答:雙十路那。
員警問:雙十路路邊?丟在路邊,那另外,那汀洲路那一件呢?
丟在哪裡?被告答:汀洲路...
員警問:不是啦,你說汀洲路那一臺丟在哪裡?被告答:丟在板橋。
員警問:一樣也是丟在那裡?那裡有兩臺車?被告答:只有一臺。
員警問:只有一臺,同樣一臺搶兩件對不對?員警問::雙十路和...路,不然等一下帶你去看。
員警問:你是丟在旁邊還是巷子裡?巷子裡?被告答:一臺。...
員警問:你這個月月初,我說真的,九月三日時,在仁愛路和新
生南路那有沒有搶?被告答:那邊我真的沒有。
員警問:你要配合一點喔,有就有。
分局長問:汀洲路。
被告答:汀洲路我有搶一條,板橋我也有搶一條。
分局長問:汀洲路,汀洲路不止一條啦。
被告答:我真的沒有搶這麼多條。
分局長問:什麼?被告答:因為我不可能說在同一個地方搶這麼多次。
分局長問:你永和下來,汀洲路就是永和下來就是了啊。
員警問:你永和住在哪裡?被告答:安和路。
員警問:安和路,那你下來走永福橋還是中正橋?被告答:汀洲路。
員警問:走永福橋?被告答:永福橋。
員警問:永福橋,你下來都會順便做幾件啊。
員警問:那藥呢?你都是...用硬的還是軟的?被告答:沒有,我沒有錢。
員警問:你沒有錢,你總是還是想要快樂一下、舒適一下吧,你總是要用那個吧。你沒錢總是會做吧,你要配合一點。
員警問:有針孔還在搞怪,有用就有用。
被告答:我有毒品的前科,有毒品的案件。
員警問:你這不是針孔?被告答:我有毒品的的案件。
員警問:你還說你沒有用?員警問:有用就有用啦。
被告答:我真的沒有。
員警問:沒關係,你現在沒錢你多少就是會犯案,配合一點,我
們筆錄,給你寫,給你寫說,給你方便一下,你給我方便我們就給你方便。
員警問:就是啊。
員警問:你說汀洲路哪裡?被告答:板橋。
員警問:板橋哪裡?員警問:板橋什麼地方?...
員警問:什麼?四川路還是...路?被告答:雙十路。
員警問:雙十路那邊喔,雙十哪裡?被告答:今天才做的。
員警問:今天才做的。
員警問:搶什麼東西?被告答:皮包。
員警問:東西丟在哪裡?被告答:丟在路邊,那一百塊而已。
員警問:一百塊。丟在哪裡你也要講啊?你丟在哪裡啊?我們也
是要去找啊。...你先幫他寫一下,拿一張紙先幫他寫一下。
員警問:等一下叫三號(音譯)來作筆錄,他對中正二很熟。
員警問:我現在漢林也叫他馬上過來,漢林今天有班,我叫漢林,那你錄音要給他錄一下,錄音機錄一下。
被告答:我算是騎很快,他的袋子小小一個,我的車子騎在路中間算是騎很快,騎到路中間就丟掉我真的不知道路。
員警問:你沒有印象你還是要去看,你要還人啊,你印象怎麼騎騎很快怎麼騎你自己也要知道啊對不對。
員警問:在板橋搶一件,你何時減刑出獄?被告答:七月十六日。
員警問:七月十六日到現在你機車偷牽了幾臺?被告答:機車?員警問:對,我們一項一樣一樣來,你機車偷牽了幾件?被告答:連今天這臺第三臺。
員警問:那另外兩臺呢?丟掉?丟掉哪裡?總知道吧。
被告答:一臺在雙十路那裡。
員警問:一臺丟在雙十路那裡。何時丟的?被告答:今天。
員警問:今天才丟的,那很簡單啊。重機還是輕機?被告答:重機。
員警問:什麼車?被告答: 迅光 。
員警問:迅光,啊非(音譯)記一下,迅光丟在雙十路,今天到
家裡來牽那臺車,再順便找皮包。好不好?我們盡量找啦,你剛剛說你可能印象不深,沒關係,我們盡量找啦。還有一個,皮包拿去之後,那做呢?做這個搶案做幾件?被告答:我一件在汀洲路。
員警問:汀洲路汀洲路幾段?靠近哪裡?靠近三總那還是博物館還是?...
被告答:靠近三總醫院那邊。
員警問:三總那邊?被告答:三總醫院背面的人行道,人行道上。
員警問:什麼時候做的?員警問:今天星期五,今天星期五,是幾天前。
被告答:星期二。
員警問:星期二。
員警問:這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這星期四,昨天,昨天也搶一件。
被告答:昨天我沒有,因為我昨天我昨天人去鄉下。
員警問:你去鄉下犯案嗎?被告答:鄉下沒有。
員警問:星期三下午、星期三下午,星期三下午有一件。
被告答:...
員警問:你不老實講等一下你就知道。
員警問:汀洲路是上午還是下午?員警問:你星期三下去?你星期三去鄉下?被告答:對。
員警問:昨天上來,還是今天上來?被告答:今天。
員警問:什麼,今天上來,你去鄉下哪裡?被告答:去我姨丈那裡。
員警問:馬官(音譯)是哪裡?員警問:去雲林喔,去那邊做什麼?員警問:找你姨丈?...
員警問:那個誰,另外一件,他剛才在調那那個 高明宏 (音譯)相片。
員警問:高明宏。...
員警問:你做這還有做什麼?偷東西?被告答:沒有。
員警問:你也不可能出來,七月到現在兩個多月才做這兩三件,
你怎麼可能只做這兩三件,你要怎麼生活?被告答:我。我還有案。
員警問:沒關係你慢慢想。慢慢想。
被告答:我還有案在法院。
員警問:案還在法院,你今天這條就要一定要回去調查,你不要
在那邊做這些,你這些都多講的。我有辦法幫你忙就會幫你忙,你不要想那些,你想那些,你今天自己就不會過關了,你想那些要做什麼。
員警問:好好配合,檢察官求...。
員警問:對啊,你就有做的,沒有的我們也不會叫你亂認,慢慢想。慢慢想我再叫我兄弟,叫我兄弟跟你配合一下。
被告答:我真的很配合,我做的就會講出來。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刑事組長,我今天答
應你的,我說的到就做得到。那你快一點,自己回想一下,七月十六日到現在九月二十九日,二個半月,你不可能只做這三件,你做這三件要怎麼生活?自稱刑事組長者問:機車什麼顏色?你丟在板橋的機車什麼顏色
?灰白的嗎?被告答:差不多。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對啊,那一臺就是,調出的那一臺。
被告答:我忘記了。
被告答:墨綠色自稱刑事組長者問:墨綠?灰白、墨綠。...
被告答:我七月十六日到現在我不是沒有做...我算在八月那時候都在中永和,我到九月二日中午交保出來。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你九月二日又交保?被告答:對。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為什麼九月二日交保?被告答:因為我在中永和搶東西。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嗯。
被告答:我九月二日交保出,這一陣子才來這邊搶。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你九月三日在我們管區也有做啊,對不對?
有就有,九月三日有做就有做啊,搶一個老婆婆啊,還說沒有。
被告答:沒有。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交保後隔天有沒有做?這樣就好。
被告答:交保?自稱刑事組長者問:我跟你說你板橋那我都不在意,我在意的是
你交保,你說你九月二日交保,在中永和搶的九月二日交保,隔天在我們這一帶,靠近大安區你有做對不對?有就說有。
被告答:我真的沒有。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怎麼可能,我們調光碟來就很像。你不要讓我生氣,我不幫你忙喔。
被告答:真的啦,組長,如果是我做的我就敢說,我幹麻要騙你。
員警問:你慢慢想,臺北的路你比較不熟,你慢慢想,想看看。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因為你剛剛說你板橋的路你不熟...,沒
關係這我相信你的話我就不要質疑,因為我剛剛你跟你講的時候,你一直到現在,目前你想的就是你還有案在,我跟你講白一點,你現在不要想你今天還有案在。你今天你就調查了,你是要怎要想那些做什麼。
被告答:對啊,我。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所以你現在,我要幫你忙的就是你犯後態度。
被告答:我只是要讓組長說,我原來的意思是,我不可能常常在臺北市搶。我之前是在中永和交保出來,在中永和..
.然後到九月初才過來這邊...。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嗯,你今天這件搶第幾件?被告答:今天這件?自稱刑事組長者問:嗯。
被告答:第二件。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今天這件搶第二件?被告答:對。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那你昨天有做嗎?被告答:沒有。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這個星期做幾件?被告答:今天這一件再來就沒有了。因我都在鄉下。
自稱刑事組長者:嗯,這個星期沒有。那你九月二日到,現在快一個月,十幾天,十幾天,你總有做吧。
被告答:我真的。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你想一想,你不要只承認我只知道的,你這星期的案件。
被告答:組長我真的交保後到現在我真的沒有...。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我今天從分局來到這,你跟我說的和我裡面
兄弟說的都完全一模一樣,我今天來這裡不就漏氣了,你的意思是在給我漏氣?我來的意思刑事組長也沒有比較會問,問出來也都一樣,那你去到我那邊時我要怎麼幫你忙?被告答:組長,我有做的我就敢承認。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我來到這裡,你多少要跟我配合一下。
被告答:有啊。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是啊,所以講啊。
被告答:我汀洲路和板橋這兩件我已經講出來了。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那你剛才就已經跟他們講了,什麼。
被告答:剛才沒有啦。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什麼,你隨便跟我說說。剛剛我還沒來他們
就再說,你剛剛,我還沒來就說了,不要錄了不要錄了不要錄了,真的沒有配合不要給他錄,如果真的不配合,要叫我要給他怎樣喔,你就不要怪我。來到我們刑事組你就知道了。還是要自己配合一點,不要討皮肉痛。
被告答:我真的。
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你不可能九月二日交保,你表示八月,你在
中永和作很多案,沒有錯吧?被告答:(點頭)自稱刑事組長者問:你在中永和作幾件?被告答:三件。
自稱刑事組長問:三件?對啊。
(之後改為被告製作筆錄之畫面,但約二分鐘後錄影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