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柏泓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