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9月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並於92年10月15日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自首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4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8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因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