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黃偉恆 被告 何嘉淵 上列被告何嘉淵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