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81號聲請人乙○○
號4樓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309,
279元。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