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9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宣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9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