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到院,逾期不補,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惟本件聲請人係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約定有報酬給付,然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卻未列舉該債權之資料,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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