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邱鈴雅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 律師被告 林秀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