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號
112年度聲字第18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劉浩莀選任辯護人陳育騰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283、47246、51940號、112年度偵字第5931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浩莀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劉浩莀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僅坦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而否認刑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等犯行,然依卷附各項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起滯留境外逾5月,足認有於境外居住之能力,且熟知出入國境之程序與管道,並衡以本案被告所涉刑度非輕,復參被告歷次供述,與共犯、被害人所述多有齟齬,又曾指示共犯 李祖諏 刪除對話紀錄以滅證等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以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112年2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112年5月4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四、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即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始得為之。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
五、茲因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審理後,雖於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依各該證人之證詞及被告於共犯通訊軟體群組中積極發言參與討論編撰不實情節作為招募廣告之文宣,被告顯然已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刑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長住國外達5月之經驗,熟悉出境程序與管道,衡以其所涉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刑度非輕,堪認被告有合理之理由逃避司法審判及執行之虞,則面對此刑度下,存在抗拒、拖延訴訟與執行程序之危險性甚鉅,是若予具保在外或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被告有可能無法面對重刑之執行程序而畏罪逃亡、規避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茲本院於112年6月15日訊問被告後,且觀之被告犯案情節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被告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審酌本件全案情節、被告將來可能遭量處之刑度、本件被告之犯行對於社會之危害性,並權衡公共利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合議庭於訊問被告後當庭評議,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當庭宣示被告應自112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案被告已於112年6月15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是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院已於112年6月15日訊問被告後,當庭經合議庭評議後諭知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六、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惟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存在,已如上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之情形,是被告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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