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32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啟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