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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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71號上訴人 吳志華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 律師被上訴人 林顯彰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4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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