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3號原告甲○○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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