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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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之32(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張凱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九七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過失致死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案被告所犯過失致死罪,業經本院駁回公訴人上訴確定,並判處一年八月有期徒刑在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原審羈押訊問時,經諭知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交保,卻覓保無著,並坦承其目前無業,若面臨巨額賠償恐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時,對於延長羈押亦表示無意見,並希望早日執行等語,是為保日後執行之順遂,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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