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勝隆 第一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勝隆(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本案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裁定命被告及第一審辯護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