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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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上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47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如附件並引用刑事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原審於刑事判決部分諭知無罪,並經本院亦認此部分無罪而上訴駁回在案,因而原審就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於法洵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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