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11號聲請人 端淑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明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提出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㈡臺端聲請狀附表未載明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呈。
㈢請提出相對人張明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