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上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被告 許建章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
(1)本裁定不得抗告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